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谨防“两卡”陷阱

发布者:潘 发布时间:2022-10-05

“两卡”犯罪,两卡即电话卡、银行卡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一直居于高位,非法买卖电话卡、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。目前,在校大学生已成为非法买卖“两卡”的重要群体,请大家不要贪图小利,因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。

案例一:

 21岁张文(化名)是太原某大学在校学生。张文看到网上有人以每张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,这对于处在求学阶段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张文来说,无疑是笔可观的收入。

张文拿着自己身份证,去银行办了4张银行卡。转手交易后,他获得了对方支付的2000元。事情发展至此,张文都没有觉得此事有任何问题。直至一年后,警方某天突然将其刑事拘留,原因是,犯罪分子将张文的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。

鉴于上述情况,法院依法判处张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刑期为有期徒刑1年。

案例二:

1998年出生的涂某通是某大学的一名在读生。2018年起,他发现了一条“不同寻常”的财路:收购银行卡,再将银行卡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“上家”。于是,涂某通先是收购了在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,后劝说万某玲加入自己的“贩卡行动”。于是,一条灰色产业链就此形成。万某玲寻找“卡主”,将银行卡收购交予涂某通,涂某通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他人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法院审理查明,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所出售的银行卡内转账,共计207万余元,涂某通和万某玲均获刑。

请注意在6月22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规定: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等的,可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“帮助”行为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而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,数量达到5张(个)以上,或者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,数量达到20张以上,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涉世未深的学生更易沉沦,从近年来警方的办案情况看,“两卡”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、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。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、法治观念淡薄,成为非法买卖“两卡”的重要群体之一。在利益诱惑面前,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更迷失方向,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,从办卡、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、贩卡,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“卡商”。

“一些涉嫌‘两卡’犯罪的大学生,听说警方因为出售银行卡的事情而找到自己,都不以为然。”民警介绍,大学生群体尽管通过应试教育步入了高校,但普遍还是存在缺乏法律意识启蒙的青年群体。我国在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会教育中,培养法律意识的教育内容相对薄弱。这就造成,很多大学生群体即便进入了高校,但法律意识依旧淡薄。很多在校大学生把涉及“两卡”犯罪的事情,当做“发财”门路,不少学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,有时仅仅是为了买双心仪的鞋子,或是请恋人吃顿大餐。

面对警方,很多涉案的在校大学生对将手机卡、银行卡卖给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。绝大部分人单纯地认为:我只是将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,不偷、不抢、不骗,至于买卡的人是不是骗子,对方又用银行卡干了什么,和我又有什么关系?殊不知,这样的想法,大错特错!除此以外,大学生面对较为复杂的社会生活,缺少灵活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策略,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、鼓动,加之一些大学生存在心理和人性上的弱点,如有的人贪小便宜、存在不劳而获的想法等等,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他们成为电信诈骗的“协犯”。

 

请小心,如果你曾经丢失过身份证,要小心可能被冒用。建议查询个人名下‘两卡’的开户情况以及商事登记情况,看看自己名下有无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,以及被恶意注册用于洗钱逃税的公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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